求财税[2003]16号部分条款失效的原因分析
此条失效的原因是因为在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已经对该类业务有了重新的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你所列的原条款与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着部分冲突,(比如你所关心的三个条件中,实施细则并没有提及第二和第三个条件),由于实施细则是上位法,因此你所列那条就停止执行了。
2003年,建设部、交通部、公安部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关于 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
春节前夕,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向各地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春节及“两会”期间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的精神,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对于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保持政策稳定,慎重处理有关问题。
各地近期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乘客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借政府政策的调整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今后,涉及出租汽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考虑政策延续性和社会承受能力,认真调查研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各地政府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各地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以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客流集散地为重点,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严处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的执法尺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防止高额罚款和以罚代教。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招手即停、门到门服务的特点,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意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方便乘客乘车。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取消。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出租汽车管理费、场站管理费、交通安全费等收费项目,不得变换名目继续征收,也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严禁部门对出租汽车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制止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征收经营性收费的行为。要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行为,纠正企业向从业人员乱集资、乱罚款、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等做法,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关心其生活。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多做正面宣传,表扬先进。要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规范行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提高行业整体水平。要加强对司机的法制教育,引导司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增强司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使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急求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他字第16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
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
(云高法报[200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号),施工中使用的钢筋混凝土模板的支、拆、运输费用或租赁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 )。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号)(此文件已更新),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一般包括下列项目: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材料费与人工费之和。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因此,正确选项是B。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施工中使用的钢盘混凝土模板的支、拆、运输费用或租赁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 )。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一般包括①环境保护费;②文明施工费;③安全施工费;④临时设施费;⑤夜间施工增加费;⑥二次搬运费;⑦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⑧混凝土、钢盘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去、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⑨脚手架费;⑩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⑾施工排水、降水费。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施工中使用的钢盘混凝土模板的支、拆、运输费用或租赁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 )。
B 答案解析:[解析]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一般包括①环境保护费;②文明施工费;③安全施工费;④临时设施费;⑤夜间施工增加费;⑥二次搬运费;⑦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⑧混凝土、钢盘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去、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⑨脚手架费;⑩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11)施工排水、降水费。些影响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