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话营运商是否要租用其它营运商的中继线路才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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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通信局 市网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第七条 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行车记录装置。
审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申请人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交通、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勘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申请人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作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指定服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首先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三)网约车乘客客户端应当显示或可查询客户端展示车辆的完整号牌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号牌信息。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的,应约定造成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七)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八)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十)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四)完成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
(十五)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运营;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
(十)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场站揽客。
(十一)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二)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及时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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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pBest】专车新规终于要来了 Uber会哭吗?
长久以来游离于法规边缘的专车市场,很快将迎来一次彻底的变革。
7月10日,界面新闻记者从独家渠道获悉,《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即将公布,这也是业界等待已久的“专车新规”。根据界面新闻获得的《办法》具体内容,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Uber等外资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
《办法》将“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也就是说,这使得提供“专车”的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都需要申请准入许可。一方面这确实给之前暧昧不明的专车定义给予明确指示和合法化方向,另一方面,《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也对现有专车做出了一定限制。
据了解,《办法》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符合以下几大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3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4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5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不难看出,《办法》对网络租车平台的服务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以及支付协议等方面都明显的划分了界限。此外还指出,对于外资租车企业,除了以上条件外,还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此外,租车市场不仅仅牵涉到出租车管理的有关条款,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对此办法也一一进行了规定。
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可得知,Uber(优步)在国内的运营为御驾(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为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Uber的全球运营总监Ryan Allan Graves,股东方为U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
按照《办法》的要求,Uber的外国法人独资身份将成为其在华运营的最大障碍。目前尚不清楚Uber将如何调整应对。
但最让乘客和司机遗憾的,或许是此前大幅度的租车补贴将慢慢停止。
《办法》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此外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市场推广和促销奖励时,必须提前10日将奖励和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否则最严重将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实际上,此前一些租车为了能够进一步扩大市场,加大了补贴力度,也促成了背后司机和乘客刷单的灰色产业链条,不利于租车市场的正常发展。很显然《办法》的以上约定也将对这些补贴进一步约束,从法规上打击消灭灰色产业链。
为你解除疑惑是我的快乐!
一栋出租房,有多个网络使用者,如何对他们进行上网控制。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全部接有线网线(费用高)
环境:假设每个房间1个网点,每层就是9个,5层一共45个。
确认是否有合理的路由。路由器、交换机在哪儿?与每个房间是否有管道连接,还是需要走明线?
设备成本:假设采用ADSL上网方案,需要核心路由器一台(支持PPPoE拨号。听说过Dlink有一款路由器支持2个PPPoE端口,价格还比较便宜。但型号不清)、交换机两台(24口交换机x2,如需限制每个房间的网速,需要购买具有端口限速功能的交换机,价钱自然high了)。
布线成本:假设交换机在1楼,且所有房间网线连至交换机的距离不会超过90米(超过90m信号衰减会造成网络数据丢包),
网线预算:(最近房间端口与交换机距离+最远房间距离端口与交换机距离)/2*45=X m(X是所需网线长度),X/300(m)=Y(Y是所需网线箱数)。Y是最理想状态所需网线数量,实际用量还会多处1/3甚至更多。
另外,如果没个房间只有1条网线与交换机相连,万一线路损坏会很致命,一般都会铺设2条线路以作备用。但这样会增加一倍的线路成本。
模块面板预算:每房间一个点位,需要面板、模块各45个。
如果没有管道走线,还需另外计算铺设管道或线槽的费用。
人工成本:找专业的布线公司一般以点收费。北京的价格基本在300元/点左右(已经是比较高的价格了)。如果找装修公司作布线是按米计费(北京这边30元/米),而且装修公司的人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做的活儿会毁行家的眼。
网络调试与管理:你怎么也得找个有NA基础的哥们儿帮你验收验收活儿,调调路由器,顺便做个代为什么的。推荐在校学生做小时工。
这些就是你第一种方案的所需费用。
第一种方案的优点:
网络稳定,易于控制
缺点:
需有合适路由;
布线成本高
另外,如房间已装修好的话,走明线会影响外观,不走明线须在墙面开槽,之后又要重新装修,施工难度大。
2在每一层的过道中间装一个无线路由器,有需要的就收压金提供一个无线网卡
环境:核心路由器与每楼层无限路由通过网线连接,上网PC单独采购无线网卡。
设备成本:核心路由器一台(支持PPPoE拨号),无限路由器每层1个共5台,每路由器通过网线直接与核心路由器以太网口连接。
布线成本:每路由器连接网线至路由器即可。
网线预算:(最远距离+最近距离)/2*5。
人工成本:5个点的布线,随意找谁吧。
网络调试与管理:同1
优点:成本低廉
缺点:受周围环境影响网络稳定性差,距离过远的用户信号会有问题、不能针对端口进行限速管理(支持端口限速依旧很贵)。
综上所述,考虑你“是面对低收入人士的出租房,房租才200/月,每户只能收30元/月的上网费,只能将就用,光纤不用想”,为尽快收回成本还是无限方案更经济些。毕竟不是自己家上网,有信号儿就不错了,实在不行就多装个路由器。
不过路由器体积小,数量多。需要安放在保险的位置以防被盗或碰坏。这都需要楼主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去考虑了。
这可是我开通帐户以来最长的一篇留言。。。
关于你说的多个路由之间信号有干扰的问题,我本人对无限产品不适很清楚。但曾经做过这类项目。我们用的Cisco一块价格5k多的路由器,不仅信号没干扰,而且设备可以随意在几十个无限路由间移动,离那个近,自动使用哪个路由。路由器还可通过网线供电,不需外接电源(前提是无限路由器需接支持POE功能的交换机上,依旧价格飘的没谱儿)。你可以寻找专业服务人员咨询,相比较布线成本,我认为无线组网仍是比较低廉且省时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