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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言租号网z

时间:2020-05-27 01:40:02 作者:租号谷平台

莫言为什么能获诺贝尔文学奖

初闻莫言获诺贝尔奖文学奖的消息,我不太以为然。首先,我觉得莫言不是当下中国最具实力的作家,如作家赵瑜在微博上所说:“莫言老师,论思想和智慧不如韩少功;论激情和某种情结不如张承志;论对抗体制和现实关照不如阎连科;论人性通透和大师范不如刘震云;论小说长度和诗意不如张炜;论打磨语言和叙述技巧不如格非;论内敛和反思不如史铁生;论语言的中国属性和勤奋不如贾平凹;论……”其次,我认为莫言的言行缺乏对现实的关怀和批判,这样一个莫言的莫言如何配得上“最光荣”的诺贝尔文学奖呢。 也许有人对我的观点不以为然,为了寻找更有力的批评靶子,我决定也赶赶时髦,“拜读”下莫言的代表作。虽然莫言是俺山东老乡,可以前俺没给他面子,只读过他的《檀香刑》,如今看在诺贝尔文学奖的面子上,俺一口气读了他的三部代表作——《丰乳丰臀》、《生死疲劳》、《蛙》。“不读不知道,一读吓一跳。”我渐渐认识到自己观点的肤浅和莫言作品的高深,单纯就作品而言,莫言获奖很大程度上的确实至名归。 “莫言的魔幻现实主义作品融合了民间故事、历史与当代”。这是莫言获诺奖的理由。魔幻只是表面,笔者认为,莫言作品最大的价值还在于它的现实主义。莫言坦言自己在生活中是个懦弱、胆怯的人,打出租车都要给司机递烟,因此他在现实中莫言慎言,而将对现实的关怀和批判倾注到了作品里。《檀香刑》对暴力的赤裸揭露,《丰乳丰臀》对母亲的高声歌颂,《生死疲劳》对苦难的反复泣诉,《蛙》对计划生育的沉痛反思,都鞭辟入里丰富多彩,既感人肺腑又引人深思。在笔者的“阅历”里,莫言作品对现实的关怀之情和批判之勇在当今中国作家中如果称不上是“最”,但至少也是“最之一”。而且,不仅主题明确深刻,莫言的这些作品内容也气象恢弘,面向宽广,时间悠长(如《生死疲劳》从1950年写到了1998年、从阴曹写到了阳间、从五畜写到了众人),都可称得上是“史诗巨制”。 语言风格上,莫言的这几部作品一直在求新求变。《檀香刑》的绚烂、《丰乳丰臀》的丰饶、《生死疲劳》的奇异、《蛙》的平实,正应了苏轼所言的:“凡文字,少小时须会气象峥嵘,彩色绚烂,渐老渐熟,乃造平淡。”莫言作品语言风格的变化,也反映了莫言对人生、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越来越丰富深刻,他和他的作品一起越来越成熟。 除了作品内容和语言上的实力外,不能否认,莫言之所以获得诺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张艺谋执导的他的作品《红高粱》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诺贝尔文学奖终身评委马悦然和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大江健三郎对莫言作品的推崇、莫言作品的民族特色及在瑞典的流行等。无论如何,莫言获诺奖,实力和运气缺一不可。在当今中国,像莫言一样具有实力的作家不止他一位,但像莫言一样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作家却很少,也因此近些年来中国再拿一个诺贝尔文学奖几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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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莫言的世界

作者:碧瑶宫主

第1章 孤单的莫言

更新时间2008-7-12 16:35:26 字数:1550

宅女莫言

莫言应该不是什么怪人,至少自己不觉得是这样。只是最近的生活缺少了很多东西,身边没有朋友,没有家人,更没有爱情,生活变得有点奇怪。其实她从小就很孤单,一直没有很多朋友,一直是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最近她变成了个无业游民,自从辞去了那份不喜欢的工作之后,一直在面试却没有找到中意的公司,好几个月了。不工作的日子里都做什么?朋友总会在网上这样问。其实什么也不做,就是宅在家里(其实是租来的房子),呵呵,简单又轻松。每一两天象征性地出去走几步,舒活一下筋骨,算是做了保持身材的基本功。虽然暂时看不到曙光,她到底还是要嫁人的主儿。至于做饭,莫言不是没做过,但即使除了面试都宅在家里,她还是天天叫外卖——实在是没办法,做的东西味道实在让人提不起胃口。莫言总是幻想以后嫁个好老公,能时不时烧些喜欢的菜肴犒赏她挑剔的胃。

宅在家里能做什么,无非就是去网上到处跑跑。莫言喜欢上网看书,因为不要钱;莫言其实不喜欢上网看书,因为很伤眼睛,但是没办法,精神需要物质支持,人穷志短只能将就。何况,很多网上原创还是没有出实体书的。莫言喜欢网上看电视剧,不是电影,是电视剧。因为电影特别梦幻,像做梦一样浓缩整个人生,不一会儿世间悲喜便尝个遍,而莫言是不喜欢体验电影那不一会便大喜大悲的剧烈变化。电视剧则更贴进生活,有节……

莫言:为什么人一上网就变得厚颜无耻

人一上网就变得厚颜无耻

网络是个被文人雅士吹唬得神乎其神的地方,也是个被同样的文人雅士贬斥得一文不值的地方。至于我个人,对于自己不懂或是不太懂的事物,总是出言谨慎,不敢轻易臧否。去年被人强拉去给网上文学做了一次评委,结果惹得网上精英们很不高兴,说既不上网又不在网上发表文章的人如何能有资格当网上文学的评委?精英们的批评让我感到口服心服,既不上网又不能在网上发表文章的人的确没有资格当网上文学的评委,就像既不欣赏音乐又不能创作音乐的人没有资格去给音乐比赛当评委一样。

自我检讨之后,一种强烈的自卑感油然而生。“90年代不上网,就像70年代不入DANG。”这比喻听起来很顺耳,但并不贴切。70年代要入DANG,除了自己表现积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之外,关键还要家庭出身好,家庭出身不好,表现得再积极也是白搭,弄不好还会给你戴上一顶“伪装进步”的大帽子。而90年代的上网,只要家里有台电脑、有根电话线,随时都可以上,一不要写申请,二不要什么人批准,更不需积极表现。但我为什么迟迟不上网呢?因为我对涉及到机械、电子之类的东西心怀恐惧,总认为这些东西高深无比,非有天才学不会。后来我坐出租车,与司机闲谈起来。司机说,上网比上床还要容易,上床前你还要洗脚刷牙脱衣服,上网前什么都不需要。他还说,开车比上网还要容易。我问他像我这样的人用一个月的工夫能不能学会开车?他说:别说是您,把一头猪绑在驾驶盘前一个月,它也会了。

在这个司机的鼓励下,我终于上了网。上网之后发现,所谓网上文学跟网下的文学其实也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如果硬要找出一些区别,那就是:网上的文学比网下的文学,更加随意、更加大胆,换言之,就是更加可以胡说八道。

——————————

终于脱掉裤头了。

莫言的去世后他的女儿什么时候可以继承版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但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没有采用版权的说法,用的是著作权的术语。

莫言如果去世,其女儿继承其作品著作权的时间是从莫言死亡时开始的。

附:相关法律规定:

(1)《著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需要说明的是:莫言死亡后,其女儿能不能继承其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还要看其他情况:

(1)  如果莫言在生前将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转移或赠与了他人,或者留下遗嘱指定由其他人继承或赠与其他人,那么,莫言已经转移或赠与他人的作品的著作权(版权),他女儿不能再继承。

附: 相关依据

①《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②《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如果莫言死亡时没有将作品的著作权转移或赠与他人,也没有留下有效遗嘱:他的著作权的继承人不只是他女儿一人,还包括他死亡时还在世的妻子、父母,其女儿应当和以上继承人共同继承。

附:相关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著作权(版权)中有些权利他女儿和其他继承人可以继承,有些权利不能继承,只是可以由继承人加以保护: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著作财产权可以依继承权的规定继承。

附:相关法律规定

①《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②《著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③《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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