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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其联租号

时间:2020-05-28 02:30:01 作者:租号谷平台

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具体数值是什么?

新标准等同欧标

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相当于欧Ⅲ和欧Ⅳ标准的汽车尾气排放中国标准。中国Ⅲ号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我国目前执行的第Ⅱ阶段标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30%,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北京将在今年提前实行。

据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罗毅介绍,环保总局早在2001年就启动了相当于欧Ⅲ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制定。据参与该标准制定的清华大学污染控制研究所所长傅立新教授透露,北京地方性标准草案绝大部分内容参照了欧洲的欧Ⅲ标准,OBD和冷启动等要求都被保留。

目前,世界汽车排放标准并立,分为欧洲、美国、日本标准体系。欧洲标准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尾气排放体系。并且,由于我国的轿车车型大多从欧洲引进生产技术,中国大体上采用欧洲标准体系。

中国汽车技术信息研究所专家李京生认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实施排放标准的背景也与欧洲有所不同,其中最直接涉及到的就是城乡差别问题,因此中国应该有自己的标准。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大体等同欧盟排放标准,故国内也沿用类似称呼,但两者仍存有一定的技术差异。我国制定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等效于“欧Ⅰ”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等效于“欧Ⅱ”标准。而欧Ⅲ则比欧Ⅱ标准上了个台阶,有关专家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7辆执行欧Ⅱ标准的汽车,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14辆执行欧Ⅲ标准的汽车,才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轻型汽车Ⅲ号标准,家庭轿车和轻型汽车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将在原有基础上减少30%,碳氢和氮氧化合物则分别减少40%。

路况油品将影响OBD的准确率

为保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在实施新标准时,一个名叫车载诊断系统(OBD)要被加装到汽车上,OBD系统将根据发动机的工作状况随时监测汽车排放的尾气是否超标,超标时即发出警示。然而,这个OBD系统的实行体现出了很大的中国特色。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2007年7月1日,全国生产和销售的新车都必须符合这一标准,OBD系统将推迟一年实施。

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方茂东介绍,与欧Ⅱ相比,欧Ⅲ排放标准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车辆出厂前必须装配核心组件OBD,即车载自诊断系统。该系统特点在于,检测点增多、检测系统增多,在三元催化转化器的进出口上都有氧传感器。完全通过实时监控车辆排放来控制达标,可以更加保证欧Ⅲ排放标准的执行。

据了解,现在部分国产品牌轿车已经具备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条件。但是,专家也指出,目前能够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只是排放方面相比欧Ⅱ有所改进。对于国标Ⅲ号,由于这些车辆出厂之前没有安装OBD系统,因此尚不能称在完全意义上达到欧Ⅲ排放标准。同时,OBD系统也不能在车辆出厂之后经过改造加上,因此即使现在购买那些已经具备达到欧Ⅲ排放标准条件的车辆,今后也不会视同已经符合我国新排放标准。

小小的OBD成为汽车厂商和环保部门争论的重点,可能成为欧Ⅲ排放标准最难解决的问题。许多厂家认为关键所在是油品的问题,如果油品质量不断反复,必然会导致排放标准不合要求,而北京市环保局则认为,加装OBD自动诊断系统才是当务之急。北京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冯玉桥表示,会尽量争取欧Ⅲ标准与OBD系统同步实施。

有厂商认为,北京的路况与国外有差距,城市堵车严重,油品质量也不够好,如果安装了OBD系统,会导致系统频繁误报,这样会使消费者对车辆本身的质量产生怀疑;此外,OBD系统的售后、维修培训需要的时间为期不短,能不能与欧Ⅲ标准同步实施也是问题,而这些都关乎影响企业生死的品牌问题。另外,由于OBD在欧美是作为汽车召回项目中的一项,是否加装OBD将决定企业未来召回成本的问题。

两大企业正加快研制新油品

业内人士指出,油品质量对于汽车尾气排放效果的影响相当明显。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车油不相配,会造成因油损车的情况。如果使用相应的低品质燃油,排放同样达不到新标准要求。要使汽车达到更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不仅要求汽车生产厂家提高整车生产技术,还需油品供应商提高相应的燃油质量。根据去年颁布的《车用汽油北京市地方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符合欧Ⅲ标准的汽油将在北京全面上市,而低于该标准的汽油将不准加用。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汤大钢主任表示,在全国市场提供质量稳定的燃油产品是实施更高排放标准的先决条件。如果汽油中的硫、锰、铁等杂质含量过高,可能损害三元催化器和氧传感器,降低对污染物的催化效果;若汽油饱和蒸气压较高,也会带来挥发性污染。新油品标准的制定体现了车厂和油厂的利益之争。从技术层面讲石油企业完全具备生产欧Ⅲ标准燃油的能力,但标准迟迟不出使得石油企业有了坐观其变的最好借口;对汽车生产厂家而言,“喝不到好油”也成为汽车排放降不下来的很好托辞,一位合资汽车生产厂家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产品在国外能够达到严格的欧Ⅲ排放标准,为适应国内油品质量不稳定的状况,只好自降标准,局部采用以往的技术通过目前的欧Ⅱ排放标准就行了。对此,汤大钢主任解释说:同样是欧Ⅲ标准,油品质量高,对于汽车自身控污能力的要求就低;油品质量差,对于汽车自身控污能力的要求就高。在企业最看重的效益面前,提高油品质量和提高汽车的控污能力都需要投入研发资金和增加生产成本,汽车厂家和石油企业在此问题上的博弈其实早在我国执行欧I标准时就已开始了。

实际上,令众多汽车及石油企业心存疑虑的还有一个原因,即由于北京的第三阶段用油品质标准是一个完全的地方标准,他们担心的是这一标准能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有力支持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某汽车公司老总指出,我国油品质量地域差异性较大,北京等大城市的燃油质量肯定优于中小城市及乡村,油品质量对于欧Ⅲ标准的影响不能忽略。

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中心总工程师李昆生介绍说,“要达到新的排放标准,仅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就已经投入5、6亿元进行改造。而目前来看,增加的成本要由企业内部消化。因此在每一个指标的确定上,都历经了艰难的协调与论证过程。”在选用油品方面,符合欧Ⅲ排放需要使用清洁汽油,而标号高的汽油并非就是清洁汽油,这需要依靠炼厂技术的提高和调配方法,使用不清洁汽油会造成三元催化器过早失效,汽车排放超标。截至目前,北京油品市场上只有98号汽油的排放水平达到了欧Ⅲ标准,这种油不仅价高,而且只在少数加油站供应。

专家态度很乐观。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王建昕教授对北京实施新法规持肯定态度,认为“当前的技术和油品基本是有保证的”。中石油和中石化都表示,它们都在尽快研制新的油品。

北京提前实施是为抑制私家车过快发展

北京提前两年实施新排放标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消息称今年7月1日将是北京提前实施的日期,北京市环保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那只是一些媒体的猜测,具体实施日期尚未确定。

据业内人士分析,现在市场上一些汽车厂商宣称自己的产品达到欧Ⅲ标准,主要是他们生产的新车型确实都有排放低于欧Ⅲ标准的检测报告,但测试都是在国外进行的,由于新的标准刚刚出台,国内还没有这样的测试,所以无法断定一辆车是否确实达到欧Ⅲ标准。对汽车生产厂家来说,7月1日要推出清一色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车型并通过我国主管部门检测,时间上太仓促,因此北京具体实施的时间可能会在今年的晚些时候。

至于提前实施的目的,毫无疑问是抑制北京私家车的过快发展,保护首都环境。“这种抑制就是要通过提高排量标准,到2008年北京的小汽车将实施欧Ⅳ的排放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北京空气质量。”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裴成虎说。

对于抑制小汽车发展的问题,裴成虎表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吸引广大市民自觉减少小汽车的使用是抑制私车发展的主要方案。在汽车保有量绝对增长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率,减轻交通堵塞,才能更好的降低污染。实际上,公交车已然成了重要的尾气排放污染源。仅仅从2004年9月到11月,在环保部门进行的汽车尾气排放夜间专项检查中,全市就有1349辆公交车也因排放超标遭到处罚。因而北京市加快了公交车更新速度。在2005年北京公交集团招标车辆展示会上,北京市表示,年内计划更新4113辆公交车(包括147辆无轨电车)。政府部门将对提前淘汰的公交车给予相应经济补贴。今年起至2008年,本市将大力开展公交车换型工作,计划更换新车数量8000辆左右。其中,今年市政府将投资30亿元用于换型。按照北京市2008年奥运绿色汽车计划,所有汽车达到欧3排放标准、出租车达到更高排放指标、公交大客90%要用排放指标更低的CNG清洁燃料。在奥运场馆使用零排放电动车。

据专家介绍,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是包括道路状况、交通管理、驾驶技术、驾驶习性、日常保养等全方位要求的系统工程,而交通堵塞是加剧汽车尾气排放的重要原因。交通拥挤造成高峰时段机动车车速度十分缓慢。在这种状况下,汽车不得不频繁启动和长时间低速行驶,汽车发动机燃料燃烧不充分,废气排放量增大。环境专家介绍,车辆行驶速度在25公里以下时的排污,是时速50公里时的2倍以上。北京有数量庞大的公交车和近10万辆的出租车(包括黑车),一部出租车的使用频率是私家车的10倍还多,这相当于100多万辆私家车,出租车使用频率的增加也使得交通堵塞更加恶化。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管理,提高它们的运营效率,对于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意义同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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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速度提高的缘故,内存的地址/命令与控制总线需要有全新的拓朴结构,而且业界也要求内存要具有更低的能耗,所以,DDR3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 ·更高的外部数据传输率 ·更先进的地址/命令与控制总线的拓朴架构 ·在保证性能的同时将能耗进一步降低 ·为了满足上述要求,DDR3在DDR2的基础上采用了以下新型设计: ·8bit预取设计,DDR2为4bit预取,这样DRAM内核的频率只有接口频率的1/8,DDR3-800的核心工作频率只有100MHz ·采用点对点的拓朴架构,减轻地址/命令与控制总线的负担 ·采用100nm以下的生产工艺,将工作电压从1.8V降至1.5V,增加异步重置(Reset)与ZQ校准功能。 从整体规格上看,DDR3在设计思路上与DDR2的差别并不大,提高传输速率的方法仍然是提高预取位数。但是,就像DDR2和DDR的对比一样,在相同的时钟频率下,DDR2与DDR3的数据带宽是一样的,只不过DDR3的速度提升潜力更大。 DDR3与DDR2有什么不同之处? 1、逻辑Bank数量 DDR2 SDRAM中有4Bank和8Bank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应对未来大容量芯片的需求。而DDR3很可能将从2Gb容量起步,因此起始的逻辑Bank就是8个,另外还为未来的16个逻辑Bank做好了准备。 2、封装(Packages) DDR3由于新增了一些功能,所以在引脚方面会有所增加,8bit芯片采用78球FBGA封装,16bit芯片采用96球FBGA封装,而DDR2则有60/68/84球FBGA封装三种规格。并且DDR3必须是绿色封装,不能含有任何有害物质。 3、突发长度(BL,Burst Length) 由于DDR3的预取为8bit,所以突发传输周期(BL,Burst Length)也固定为8,而对于DDR2和早期的DDR架构的系统,BL=4也是常用的,DDR3为此增加了一个4-bit Burst Chop(突发突变)模式,即由一个BL=4的读取操作加上一个BL=4的写入操作来合成一个BL=8的数据突发传输,届时可通过A12地址线来控制这一突发模式。而且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突发中断操作都将在DDR3内存中予以禁止,且不予支持,取而代之的是更灵活的突发传输控制(如4bit顺序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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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件申请:1、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形式申报产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内容。2、提供营业证(租簿或户口簿)。3、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书面材料。4、凭身份证明,带好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柜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1、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开具临时收据。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核对。

三、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核对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该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六、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标准依据是什么

都是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详细信息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

附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4.1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5.4.3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 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 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5.4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2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5.6.3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6.6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5.7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 结果报告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5.8.7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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