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事业单位的门面房,但每次交租金都不给我票,这算私设小金库吗?
小金库是指取得收入不入账。他不给你发票并不能证明他将房租收入入小金库了。但他这么做肯定是少缴纳税款了:营业税5%、房产税12%、印花税千分之一,还有企业所得税。
对于他的这种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1、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
2、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3、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
4、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
5、“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小金库”来源: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
(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假发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
(4)以假发票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但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
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
(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3)账外有价证券。责令改正,限期处置,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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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及防治措施
摘要:近些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越来越严重,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十分大的,本文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与治理做了一些探讨,希望与大家分享。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形成与治理
一、“小金库”存在的形式及来源
从近年的实践看,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存在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存在社团组织账上,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存折账户,由专人保管;有的将现金放入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另设账管理;有的是以单位名义改为简称后存入银行账户。“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及形成大多与其部门职能、资产所有权有关。其资金来源:一是截留收入,用过期的票据等收取规费,不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直接收到账外账;二是钻政策空子,将违规代收和搭车收取的款项不入账,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三是收取的规费(现金)擅自出借,获取的利息收人私存“小金库”,四是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交款后,不要正式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五是变卖出租闲置资产收入形成“小金库”;六是将单位闲置公房、临街门市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七是利用办学习培训机会和旅店合作,单位不直接开票据,而由旅店统一开据住宿费和旅店结算差额收入转人“小金库”。
二、“小金库”的成因
1.风气不正、思想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是“小金库”产生的土壤
设有“小金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自觉性不够,主动抵制和防御“小金库”意识不强,职工法制观念淡薄。受“一切向钱看”和“拉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这些单位领导思想中严重存在凭拉关系找靠山为自已晋升铺路子的从政理念,职工思想中存在以福利搞得好坏、奖金发得多少为标准来评议其领导能力的倾向。为了奉承上级迎合下级其实更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打点”之风在这样的单位便盛行起来,从办具体事到逢年过节,从个人之间到单位之间,然后反过来又影响到整个社会。当人们毫无顾忌地跟贴将过节时单位发的福利晒到网上进行比较时,我们可以想象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实现这些目的是要靠钱来支撑的,这种开销当然是法律不允许、预算更不会安排的,那么他们只有抱着侥幸逃避心理置国家法律不顾开设“小金库”了。“小金库”设立后职工积极性并未因此提高,却促进了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和更加严重的拜金主义潮流的形成。
2.管理不够到位是“小金库”产生的条件
管理不够到位应包含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不到位两个方面。由于有关改革需要逐步深入、相关制度还在不断完善,对单位强效管理的内外协同合力还未形成,更多时候还得依靠单位加强自身管理进而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在有“小金库”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流程控制模式相对简单、控制手段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虚设,财务收支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审批的制度明显缺乏对一把手和某些部门的有效制衡,再加上岗位责权不明确,管理上个人主观因素大等问题,给开设“小金库”留下广阔的空间,一旦遇到私心杂念强的单位领导时,这种机会即会形成事实,而为了掩盖单位存在“小金库”的事实,他们会继续有意削弱制度执行力,甚至形成集体舞弊共识和索使相关部门主动为其提供“资金变通”渠道而开设“小金库”。
3.惩处力度不够是“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小金库”问题向来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曾先后开展过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效。然而三令五申后“小金库”现象依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设立“小金库”单位的相关人员惩处力度不够,还触不到其痛处。惩处力度不够不仅表现在重单位经济处罚而轻责任人惩罚或重责任人惩罚而轻受益人处罚,同时侧重点不同的重复检查和弱化的惩罚还会淡化被查人对检查严肃性的认识。
三、“小金库”的治理对策
1.增强法纪观念
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学习《会计法》和最近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谛,增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财经法规的观念。财务人员要自觉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克服随意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2.建立良好的内控监督制度
在强化对“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的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建立健全一系列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到管理、开票、收款等环节互相制约,各行其职,同时要大力推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使单位内的重大收支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都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还要加强内部审计,从源头上遏制个别人滥用权力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
3.加快会计人员委派制度
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的任免、奖惩都由单位做主,“端人家碗,受人家管,就不能揭人家短”。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充分发挥派驻会计对单位收入、支出的监督,杜绝和减少私设“小金库”的可能性。
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有哪些?
主要有下几种形式:
、违规收费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
二、上级拨入资金账外存放形式小金库
三、代办报刊手续费隐藏起来形成小金库
四、些尾欠税费收入入账形成小金库
五、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单独设账形成小金库
六、通过假发票虚列支出或工程开支套取资金形成小金库七、拨入下级资金再转回形成小金库
八、上缴资金上作文章通过私刻印章自开票据转出资金形成小金库
将办公楼的租金收入全部上转财政属于小金库问题因为办过能不能用于出租
将办公楼的租金收入全部上转财政不属于小金库问题,而是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的问题,按照现行非税收入分类,办公楼的租金属于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可能部分地区有不谁随意出租办公楼的规定,按照集约使用闲置国有资产的原则,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产生非税收入上缴财政管理是一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有效措施,中央和各级财政部门是鼓励这种作法的。
如何认定小金库金额 某事业单位下属杂志社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
(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假发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
(4)以假发票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但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
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
(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3)账外有价证券。责令改正,限期处置,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