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问题?
中华。会计网校等待出頭天d3小包子回复: 租金收入即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并从中收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这一规定,实施条例释义认为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实际上也就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具体应用之一。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这份文件在企业所得税上,对租赁期限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有条件的改变按近于收付实现制来确定收入实现,即在租赁期内,对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条件一是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条件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二个条件均符合的,可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分期纳税。因为交易对方也是分期承担有关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跨年度收取的租赁费用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题描述: 问:我公司收到2009年10月到2010年10月的房屋租赁费,按税法规定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是全部计列还是分期计列? 问题答复: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跨年收取的租金虽然营业税已全额计征,但企业所得税应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应该如何申报个税?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公司驻河北地区的销售总代理。2007年10月份,我取得一笔财产租赁所得。此笔财产租赁所得包括2006年下半年财产租赁费用和2006上半年财产租赁费用两部分。2008年1月份我到当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仅就那笔财产租赁所得中的2006年部分申报纳税。对此税务人员指出,对于2006年财产租赁所也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这种跨年度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是否全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问题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您这种跨年度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也要并入所取得收入年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跨年度取得租赁收入怎样申报个税
问:租赁所得包括2005年下半年财产租赁费用和2006上半年财产租赁费用两部分。2007年1月份我到当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仅就那笔财产租赁所得中的2006年部分申报纳税。对此税务人员指出,对于2005年财产租赁所也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请问对于这种跨年度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是否全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像李先生这种跨年度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也要并入所取得收入年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租赁期限不跨年1月1号-12月31号,6月份支付了租金并获得了发票,请问怎么记账
租赁时间是1月1日至12月31日,应该是按12个月平均分摊,你的合同是应该是1月份签订的,那应该从1月份开始按月分摊,分摊的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XX人
1-6月份相同,6月份收到发票并会了房租
借:其他应付款—XX人
其他应收款—预付房租
贷:银行存款
从7月份开始每月是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房租
租赁期限是不跨年的,应该在当年分摊完,不能分摊到下一年。你因1-6月份没有计提,所以1-6月份只能按一次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