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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106号

时间:2020-05-06 08:50:01 作者:租号谷平台

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开具什么发票

按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有一个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假设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销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在法律上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归出租方所有。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销售行为和增值税上销售行为确认的分离问题。即在回租中,法律认可了销售行为的成立,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税法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按照106号文,承租人开普通发票给出租人,不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一个税务上的技术操作问题,即由于106号文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开普通发票。此时,承租人给出租人开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发挥的作用仅仅是后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开本金发票进行扣除时的一个管理凭证而已,并无确认销售开票的含义。

来源于网络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出租方交增值税还是承租方交增值税?

出租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税率17%。

承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给出租方。

售后回租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售後回租的固定资产不用计提折旧。

因为它已不属於你们公司的资产了,你们只是将其租回使用,算做租入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是不用折旧的。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如何开具本金发票

问题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对于承租方应如何开票问题,省国税局未有明确的通知或规定办法,实际执行中,承租人开票存在很多疑点,不知如何操作。建议省局向上海市、山东省、北京市等省市学习,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解决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租人、承租人的困难。   问题答复:

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中已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亲爱的学员,您好:

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可选择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

王冬生:与售后回租有关的增值税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的增值税问题,二是出租方在收取租金时的增值税问题。106号文件没有涉及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增值税问题,仍然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即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06号文件明确的是有关出租方的两个增值税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二是如何开具发票。

关于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租方可以扣除的利息,必须是与自承租方购进设备有关的利息,无关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关于如何开具发票,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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