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开荒地,如发生法律纠纷,应承担怎样责任呢,出租开荒地是违法行为吗
如果是经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开垦的荒地用于给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使用五十年,在使用期内出租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着急!着急!关于农村土地出租转包!!!
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是要受法律处罚的,建议你千万不要这么干,容易鸡飞蛋打。
建议:
1、尽快去补办开荒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将上述手续补办后要对这块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3、补办土地承包手续;
4、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5、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确定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
后面的其他手续与你关系就不大了。建议你最好依法办理,那种“一次性拿五十年租金然后什么也不管”的做法很容易让你跳入火坑,除非你拿了钱就跑。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国发【2006】31号对“以租代征”做了禁止性规定。
租赁农村五荒地发展养殖业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楼主您好,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以后,已经没有土地使用税一说了。楼主租用该荒地只需要征得村里同意,根据租用多少年,每年租金多少订立合同双方签约即可。
望采纳
荒地承包
你与村委会的农业承包合同至1999年到期后,村委会至今没有提出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至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时你与村委会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你至少享有三十年的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依法为你补发经营权证书。
你既然拥有这块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果该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个补偿主要是《土地法》规定的安置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对于以上问题若有争议时,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